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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则
任誕 · 第4则
刘公荣为自己与三教九流之人饮酒辩解,认为无论对方优劣,皆可共饮。
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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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话
原文
劉公榮
與人飲酒,雜穢非類,人或譏之。答曰:「勝
公榮
者,不可不與飲;不如
公榮
者,亦不可不與飲;是
公榮
輩者,又不可不與飲。」故終日共飲而醉。
人物
劉昶
字公榮
西晉
以通达为由与任何人饮酒的名士
刘孝标注 (1)
1
刘孝标注
劉氏譜曰:「昶字公榮,沛國人。」晉陽秋曰:「昶為人通達,仕至兗州刺史。」
上一则
刘伶假借对神发誓戒酒,骗妻子备好酒肉,结果祝词却是嗜酒宣言。
下一则
阮籍为官署藏酒而求任步兵校尉,尽显任诞本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