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事 · 第9则

王安期效法文王与民同乐,宽恕偷鱼小吏,彰显其仁厚为政之风。

原文

王安期爲東海郡,小吏盜池中魚,綱紀推之。王曰:「文王之囿,與衆共之。池魚復何足惜!」

白話語譯

王安期担任东海郡太守时,有个小吏偷了池塘里的鱼,主管纪律的官员审查后向他报告。王安期说:“周文王的苑囿是和百姓共同享用的,几条池鱼又有什么可惜的呢!”

人物

人物关系

王承品评(效法)周文王— 王安期引用周文王与民共享苑囿的典故,作为自己宽恕小吏的榜样和理由。

刘孝标注 (2)

1刘孝标注· 引名士傳

《名士傳》曰:「王承字安期,太原晉陽人。父湛,汝南太守。淡寡慾,無所循尚。累遷東海内史,爲政淸靜,吏民懷之。避亂渡江,是時道路寇盜,人懷憂懼,承毎遇艱險,處之怡然。元皇爲鎭東,引爲從事中郎。」

2刘孝标注· 引孟子

《孟子》曰:「齊宣王問:『文王之囿,方七十里,有諸?若是其大乎?』對曰:『民猶以爲小也。』王曰:『寡人之囿,方四十里,民猶以爲大,何邪?』孟子曰:『文王之囿,芻蕘者往焉,與民同之,民以爲小,不亦宜乎?今王之囿,殺糜鹿者如殺人罪,是以四十里爲阱於國中也,民以爲大,不亦宜乎?』」

原文出處:《世說新語・政事》第9則(本站編次),劉義慶撰,劉孝標注。對照維基文庫原文